訴訟權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補-267-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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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訴訟權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綜觀原告訴之聲明係:「對於民 眾寄送之書狀依規定收受、分文。」等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內 陳稱:被告基於侵害原告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益,多次無視原告寄 送之書狀等語,是堪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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