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4-補-27-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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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邱姿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一、二,係應為選擇者 ,依上揭法律規定,應以備位聲明一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為最高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