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補-279-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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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瑪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77-2條第2項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895,832(分別兩筆借款:各為979,166元,及3,916,66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之利息部分自113年9月30日起;違約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清償償日止)。」又原告係於114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部分自113年9月30日起;違約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79,16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88,528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3,916,66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54,114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為4,942,64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42,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院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萬9,166元) 1 利息 97萬9,1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8,516.33元 2 違約金 97萬9,1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845.68元 小計 9,362.01元 合計 98萬8,528元 本院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1萬6,666元) 1 利息 391萬6,6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3萬4,065.34元 2 違約金 391萬6,6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3,382.71元 小計 3萬7,448.05元 合計 395萬4,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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