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285-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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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2,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