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4-補-29-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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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黃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桂梅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 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1 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9月6 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日止之利息,其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1,39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萬元) 1 利息 55萬元 110年9月6日 114年1月1日 (3+118/365) 5% 9萬1,390.41元 小計 9萬1,390.41元 合計 64萬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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