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4-補-290-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吳昕寧 被 告 黃政雄 劉川鋒即旺鋒資產企業社 楊博森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於執行標的物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以執行標的物價值定之;反之,如執行標的物價值高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則以債權額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0765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執行之不動產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因系爭房地係原告所有而借名登記予訴外人吳翔恩,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次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黃政雄於系爭執行事件陳報之債權本金為1,682萬元及利息、被告陳報之債權本金為350萬元及利息、被告劉川鋒即旺鋒資產企業社陳報之債權本金為42萬元及利息,以上被告之債權本金合計已達2,074萬元;而系爭房地已經於114年3月6日經訴外人陳弘以1,922萬元得標拍定等情,上開各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見,本件系爭房地之執行標的物價值低於被告等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是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房地價值1,922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