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4-補-293-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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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鍾承皓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林敬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644元(計算式 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