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4-補-297-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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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香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桃園市○○區○○○街00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 先依據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