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4-補-307-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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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余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訴請被告返還車款及損害賠償,需明確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