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4-補-315-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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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金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良發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1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