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4-補-316-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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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簡宸軒 新北市林口區新北市林口區興林路20之 訴訟代理人 趙學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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