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0
案號
TYDV-114-補-339-202503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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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葉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泥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