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4-補-347-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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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尤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冠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據原告陳報之面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28,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