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4-補-352-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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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邱顯慶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被 告 特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應提出特利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章程、民國81年設立至今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以及83 年至92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 流量表,由原告以影印、抄錄或複製方式查閱。」等語,原告上 揭聲明應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 ,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