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4-補-355-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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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佑營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羅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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