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4-補-36-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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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AE000-A1339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339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AE000-A1339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紹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