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4-補-369-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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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晉暉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408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36,81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三、委任狀之「委任人」究竟係「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或「 蔡晉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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