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37-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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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 黃瑞翎 被告 林采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原告訴之聲明為系爭分配表被告所分配金額新臺幣(下 同)1,155,904元中,就超過308,219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 分配,並將減少之847,685元分配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84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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