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補-37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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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陳少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精品當舖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本票 交予原告,而附表所示之本票共計有37張,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4,50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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