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處分書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V-114-補-375-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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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交付處分書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交付處分書,非對親屬關 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 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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