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4-補-386-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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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萬里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3,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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