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4-補-398-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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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一官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褚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那博仁(原名魯斯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56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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