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4-補-40-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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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偉勝乾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盛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07,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