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4-補-400-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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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源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 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 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 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