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4-補-407-202503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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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碩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仁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49,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