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41-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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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陶彩梅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李佶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房地 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參酌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 地同地段、相鄰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50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為74.3 2平方公尺,總價為4,27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6,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