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補-418-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安名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