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補-419-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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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得業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91,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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