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補-423-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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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葉承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政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 67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900元×7835.11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