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45-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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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廖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聰承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661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製作之分配 表應依起訴狀附表1所示金額分配,該分配表表2內容並應為適當 之更正等語,然該執行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業於原告起訴後之 114年1月7日重新製作分配表,原告起訴狀原載訴之聲明因情事 變更自有更正必要。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最新 分配表到院,並依新分配表所載內容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以利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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