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52-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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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告 蔡明志 被告 曹獻文即冠德精品當舖 陳妍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聲明第1、3項之訴訟目的係為取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57萬元定之;聲明第2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172,4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742,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