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9
案號
TYDV-114-補-58-20250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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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寧嫺 訴訟代理人 方崇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6,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