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61-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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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李錫海 被告 李錫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 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611,479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0萬元) 1 利息 180萬元 105年1月1日 114年1月6日 (9+6/365) 5% 81萬1,479.45元 小計 81萬1,479.45元 合計 261萬1,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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