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補-6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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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琅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李昱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添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3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4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41,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96190/645000+土地面積 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910元×原告應有部分50270/172000=3,14 0,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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