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補-66-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陳盛唐 陳宥汝 陳李美蘭 陳耀森 陳耀桂 陳耀倫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 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1,324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桃園市觀音區金湖段】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64地號 1,059 3,400 1507/3120 1,739,136 2 865地號 470 3,400 1507/3120 771,854 3 865-1地號 982 3,400 467196/0000000 1,018,248 4 866地號 814 3,400 18208/0000000 39,684 5 868地號 1,009 3,400 975083/0000000 1,062,590 6 868-1地號 843 3,400 26707/876720 87,311 7 1081-1地號 580 3,400 1507/3120 952,501 合計 5,671,324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