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補-71-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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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吳欣諭 陳緁瑈 黃若雲 被 告 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 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