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補-78-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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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利豪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德良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被 告 京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68,232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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