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4-補-81-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林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海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5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 00元=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