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補-82-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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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AE000-A11347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1347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1347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0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起訴狀及上開二、之補正狀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