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補-94-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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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游能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德榮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88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據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11,260,0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400坪×鄰近土地之實價登錄價額每坪2.7萬元=10,080,000元,10,080,000元+租金460,000元=11,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88元。 二、正確訴之聲明: 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參照)。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人共有之土地,請原告再檢視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有無疑義,如聲明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繕本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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