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親-13-20250328-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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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13號 原 告 乙○○ 現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