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4-訴-122-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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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宥安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莉軒律師 被 告 湯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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