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4-訴-157-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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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周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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