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訴-159-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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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0,63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4,985元) 1 利息 20萬4,985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 21萬9,882.82元 2 利息 20萬4,98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2日 (9+93/365) 15% - 28萬4,564.11元 3 違約金 - - - - - - 1,200元 小計 50萬5,646.93元 合計 71萬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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