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V-114-訴-167-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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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𡍼陳棋 上列當事人間清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37,709元(如附表1),應繳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如附表2)。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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