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訴-195-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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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狀未 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相關土地公務用謄本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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