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訴-196-20250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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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洪素純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