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4-訴-237-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洪玉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承洹(原名吳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 19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