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4-訴-288-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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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黃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損害賠償事件,然原告起訴 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亦即具體說明希望法院如何判決,請原告具體陳明究竟欲提起何種訴訟?或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之金額?),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無從明瞭原告係基於何等法律關係請求法院為何等內容之判決,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依上述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為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以上補正資料及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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