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4-訴-29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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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黃金鑑 黃范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瑋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 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部 分,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已如前 述,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為421萬9,871元(如附表 所示),明顯低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抵 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421萬9,871元。又原告前開2項聲明起訴之 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1萬9,87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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